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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市纪委监委机关保密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19日 10:55 宜城市纪委监委 【字号: 】【打印

为加强市纪委监委机关保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切实维护党和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央纪委、省纪委监委和市国家保密局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一)市纪委常委会领导市纪委监委机关保密工作,常委会班子成员实行“一岗双责”,把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市纪委书记对市纪委机关保密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协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

(二)市纪委监委机关保密密码委员会是主管保密的专门组织,履行保密工作领导决策、调查研究、宣传教育、督促检查、协调保障等职责。

(三)市纪委监委机关保密密码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办公室的市纪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协管办公室的常委或委员担任,成员由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案件监督管理室、机关党委等5个部室的负责人组成。

(四)机关保密密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委机关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人兼任,成员由机关相关涉密人员组成。

(五)机关保密密码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为:

1.办公室承担保密密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沟通落实,负责密码设备的申请、配发、回收、登记管理等工作,负责委机关保密密码要害部门部位安全防护工作,负责纪检监察涉密信息网络分级保护和涉密计算机保密技术防护等工作,负责内网机房密码设备使用管理工作,为保密密码工作督促检查提供技术支持。

2.组织部负责机关涉密人员审查、考核工作,在领导干部任职和新进人员等培训中开展保密教育。

3.宣传部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宣传教育中的保密宣传工作。

4.机关党委负责将保密纪律要求纳入机关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

5.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留置场所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落实执纪审查调查安全工作责任制。

二、涉密人员管理

(一)涉密人员的确定按照以岗定人的原则,由机关各部室、派出纪检监察组根据内部工作涉密程度,确定岗位涉密等级和涉密人员,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办公室、组织部备案。不在涉密岗位工作,因工作需要接触、知悉少量国家秘密的人员,不确定为涉密人员。但机关各部室、派出纪检监察组按照有关保密法规,对上述人员提出具体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二)涉密人员应先审后用、定期复审,由市纪委组织部具体负责。涉密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审查,并按要求备案;核心涉密人员每年复审一次,重要涉密人员每3年复审一次,一般涉密人员每5年复审一次;涉密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或者涉密等级调整的,应当及时进行复审;涉密人员个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进行复审。

(三)市纪委组织部负责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涉密人员情况。

(四)机关各部室、派出纪检监察组应建立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台账,及时掌握涉密人员岗位变动、类别调整等具体情况,实现动态管理。每年3月底前应根据上年度涉密岗位类别调整和人员变动情况,将涉密人员变动情况报市纪委组织部备案。

(五)机关各部室、派出纪检监察组负责组织涉密人员签订《市纪委监委机关保密承诺书》,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提醒谈话,并将涉密人员履行保密职责、遵守保密承诺情况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机关各部室、派出纪检监察组发现涉密人员有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同志,同时告知办公室、组织部。办公室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国家保密局、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涉密人员个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向市纪委组织部报备。

(六)涉密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的,一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涉密人员经批准出国(境)的,机关各部室、派出纪检监察组应对其开展行前保密提醒谈话,出入境证件应在回国(境)后及时上交市纪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七)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所在部门应对其进行保密提醒谈话,告知其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义务,核对其清退的涉密载体和涉密设备,同时根据涉密程度确定其脱密期限。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为2年至3年,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为1年至2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为6个月至1 年。

(八)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须签订《市纪委监委机关保密承诺书》。涉密人员在机关内部调动的,原部门(单位)应将其脱密期通知调入部门(单位);退休的,应告知办公室;涉密人员调入其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人民团体的,应将其脱密期通知调入单位;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应当将其脱密期通知离岗离职后涉密人员社保关系或者户籍所在地、常住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九)市纪委监委办公室根据离岗离职涉密人员提交的保密承诺书,出具《脱密期委托管理书》。《脱密期委托管理书》由离岗离职人员所在部门负责寄送至涉密人员调入单位或社保关系、户籍所在地、常住地相关部门。《脱密期委托管理书》存根和回执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办公室收到回执后通知组织部撤销其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

三、涉密文件资料保密管理

(一)制作涉密文件资料应当在机关内部或经市国家保密局批准的定点单位进行。

(二)发放涉密文件资料应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控制范围,认真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并定期收回。

(三)阅办涉密文件资料应在办公室内进行,并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存放。阅办后应及时清退,不私自留存,不擅自摘抄、复制或销毁。

(四)不准在社交活动中携带涉密文件资料。特殊情况确需带出办公室的,应妥善保管,携带案卷材料应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五)离职、离岗、调动、退休时,必须清退个人使用保管的全部涉密文件资料,不得私自留存、处理或销毁。清退涉密文件资料应及时、彻底,并严格履行手续。

(六)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查阅、复制、摘抄、引用非本单位产生、制作的涉密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借阅、复制、摘抄、引用机密级以下文件资料的(绝密级文件和密码电报禁止复印),需经文件管理部门或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复印件按正式文件管理,纳入清退范围。

(七)集中销毁涉密文件资料应经过批准,履行清点、登记手续,在市国家保密局指定的文件销毁中心销毁。个人工作中产生的不需要归档的涉密文件资料草稿,应随时使用符合要求的碎纸机销毁。

(八)传递涉密文件资料,应通过涉密内网、机要途径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严禁通过普通邮政渠道传递,严禁通过普通传真机传递。

(九)汇编涉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经批准汇编涉密文件资料,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单位同意。汇编涉密文件资料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十)涉密文件资料电子版应在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和存储介质中存储和处理,严格按照同等密级的纸质文件管理。

(十一)组织涉密会议、涉密活动,应严格控制涉密文件资料的分发范围,严格登记、签收,及时清退,集中销毁;不得携带手机等移动终端参加重要涉密会议或参加重要涉密活动。参加上级机关组织的涉密会议、涉密活动,带回的涉密文件资料,应及时交办公室登记保管,个人不得留存。

(十二)分发、领取、使用、清退、销毁涉密文件资料的原始记录,应长期保存备查,不得随涉密文件资料一同销毁。

四、涉密信息化办公设备管理

(一)涉密信息化办公设备是指安装在涉密网络上或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和平板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办公设备。

(二)涉密信息化办公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需求,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依据保密规定和技术要求提出设备配置建议统一采购。

(三)设备到货后,应先由市纪委办公室对设备进行技术核查,主要查看设备说明书及设备相关配置,并重点检查是否有内置无线网卡、蓝牙等无线设施,以确保不将具有无线功能的设备接入涉密网络,确认设备各项指标符合技术和保密要求。

(四)涉密信息化办公设备在配发前须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按照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设备的保密级别。责任部门领取涉密设备的同时,应领取统一制作的涉密标识,联入内网以及存有国家秘密和机关工作秘密的信息化办公设备,张贴红色标识;联入国际互联网的信息化办公设备,张贴蓝色标识。

(五)涉密信息化设备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安装调试,按照相应密级进行安全加固处理,在主机箱上粘贴封条(未经市纪委办公室批准,任何个人严禁私自拆封),并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做好设备信息的登记工作。

(六)机关各部室、派出纪检监察组要督促责任人做好涉密办公设备的使用管理。

1.严禁非法外联。严禁将涉密办公设备接入普通电源使用,严禁与非涉密计算机及网络直接或间接物理连接,严禁在涉密信息化设备上配置无线键盘、无线鼠标及其他无线外围设备。

2.控制软件安装。在涉密计算机系统内安装软件(已经审批并在内网发布的除外)需经保密办审批,并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安装,安装前必须经病毒及恶意代码检查处理,确保安全。

3.输出信息登记。使用涉密计算机打印资料需填写《文件(资料)输出登记表》,做好输出登记。

(七)涉密信息化办公设备需要更换配件时,须向市纪委监委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安排技术人员负责维护。需外单位人员现场维修的,办公室安排人员全程监督维修人员进行维修。确需外出维修的,经有关领导批准,由办公室安排人员拆除存储设备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后进行外出维修。

(八)更换涉密信息化设备,须向市纪委监委办公室提出申请,安排相关技术人员对拟更换的设备进行技术处理,处理后的涉密设备如需重新利用,不能降低密级使用,办公室应及时更新登记设备变动情况。

(九)涉密信息化办公设备达到报废标准的,市纪委监委办公室应对报废设备进行脱密处理,并将其中的存储介质拆除,登记相关信息后统一销毁。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

(一)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记载涉密信息的优盘、光盘、存储卡、移动硬盘等存储介质。

(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密级与连接的计算机主机密级一致,且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即使不再存储处理涉密信息,也不得降低密级使用。

(三)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配额,统一进行注册、编号和登记,并分发到机关各部室、派出派驻机构使用,严禁私自采购。

(四)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存储介质外出,应提前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做好安全保护措施,确保涉密存储介质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中。

(五)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人调整,应先交市纪委监委办公室做技术处理,再返还责任部门调配使用,严禁私自调配,以免涉密信息知晓范围被扩大。

(六)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出现故障或损坏时,应交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进行维护或维修,严禁自行处理,需外出维修或数据恢复的,须到具有涉密信息系统数据恢复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或数据恢复,并做好维修或恢复记录。维修过程中,介质使用部室和办公室相关人员应全程陪同。

(七)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结束,应及时交市纪委监委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后集中销毁。

、责任追究

(一)机关各部室、派出纪检监察组要加强对保密工作的管理和检查,市纪委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开展专项保密检查,检查结果呈报市纪委常委会,并严格运用检查结果,对违反保密规章制度的个人和所在部门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二)对故意或过失泄漏国家秘密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有关领导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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