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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03月05日 14:40 宜城市纪委监委 | 【字号:大 中 小】【打印】 |
“本以为会受到处分,没想到得到了组织的宽大处理,对我们免予党纪处分,我们一定虚心接受组织的批评教育,在今后工作中,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办事,不再犯类似错误……”近日,谈到组织的从轻处理,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胡某和周某感动不已。
原来,胡某和周某在工商行政执法过程中,在未按执法程序办理立案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擅自收缴被调查对象1万元罚款并打入私人账户,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了不良影响。市纪委监委在审理此案过程中,认为胡某、周某在组织初核和审查期间,认错态度良好,能积极协助、配合审查,主动向组织交代违纪事实。且综合考量胡某、周某平时工作、生活表现良好,单位领导和同事均给予好评。市纪委监委考虑到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决定免予胡某、周某党纪处分,对两人的处理由“第二种形态”转化为“第一种形态”。
“在运用‘四种形态’具体实践中,我们要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在过程的精准和结果的高质量上下功夫, 对存在轻微违规违纪问题,能够认识到错误,且主动、及时向组织说清楚的同志,要提供改过的机会,从而达到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目的。”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表示。
近年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持续深化运用“四种形态”,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日常教育、管理监督、线索处置、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全过程,深入细致做好人的工作,教育帮助党员干部少犯错误、及时纠正错误。同时,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甚至持续到党的十九大不收手、不收敛、不知止的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社会影响大的问题等坚持重拳出击、快查快办,综合发挥惩治震慑、惩戒挽救、教育警醒的功效,做到既鼓励干部担当作为,又严厉惩治腐败。
2020年以来,我市共运用“四种形态”处理党员干部340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第二种形态处理280人次,运用第三、第四种形态处理60人次,移送检察机关8人次。(宜纪宣 聂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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