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纪委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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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11月01日 10:47 宜城市纪委监委 | 【字号:大 中 小】【打印】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规定,规范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提高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决策事项
1.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研究决定市纪委监委机关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重要事项;
3.研究决定全市全面从严治党、市纪委监委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研究决定市纪委监委职权范围内的人事变动,人员岗位调整、培养、选拔、推荐、聘用、任免、考核与奖惩等事项;
5.研究决定市纪委监委机关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预算编制、招投标、审计结算等事项;
6.研究决定市纪委监委机关3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变动(包括但不限于新增、处置)以及除工资(社保费)等机关每月常规支出外的资金支出和使用;
7.研究决定涉及市纪委监委机关党员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
8.研究决定市纪委监委机关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安排、预算调整和决算情况;
9.研究决定市纪委监委机关其他需要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和重大事项。
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1.确定议题。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以及机关部室、派出纪检监察机构经分管领导班子成员审核同意的决策建议,由办公室收集,报市纪委书记审定后,进入决策程序。市纪委书记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三重一大”事项。
2.会前准备。市纪委常委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例会,例会时间由办公室提出,经市纪委书记审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当提前一天通知参会人员,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相关部室提前做好印制。
3.酝酿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必须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拟定详尽、完备的决策方案。与会人员要认真研究会议材料,做好发言准备。重要敏感事项,市纪委书记同领导班子成员提前沟通,征求意见,个别酝酿。
4.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的领导班子成员到会。会议由市纪委书记主持,由分管领导或部室负责人汇报,班子成员就议题发表明确意见,“三重一大”监督员出席会议并对研究事项发表意见。市纪委书记应在班子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根据决策事项的需要,可以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5.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与会领导班子成员必须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按规定需要投票表决事项,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市纪委书记参考班子成员表决结果,作出最后决定。
6.形成纪要。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报机关分管副书记审核签发。
7.执行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经市纪委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领导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可以按组织原则和规定程序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决策执行。
三、“三重一大”决策规则
1.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问题,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至少会前提前半天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通知办公室,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班子必须到会参加。
2.讨论干部人事问题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对涉及与会人员亲属的,或讨论议题直接涉及个别与会人员利益的,本人应当回避。
3.重大问题可由市纪委书记办公会酝酿讨论,再提交市纪委常委会审议,不得以市纪委书记办公会代替市纪委常委会。
4.会议表决中,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双方人数接近或者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时,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后再集体讨论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将争议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5.办公室按规范要求做好市纪委常委会会议记录,对重大问题的讨论应当详细记录个人意见,妥善归档保管会议相关材料。
四、“三重一大”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事实、性质及情节追究责任。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泄漏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讨论情况和保密内容的;
3.未经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4.未向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提供全面、真实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
5.执行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6.其他违反本制度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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