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纪委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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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2月22日 11:38 宜城市纪委监委 | 【字号:大 中 小】【打印】 |
(一)主管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各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办事处(区)及其行政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省、市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各镇(办事处、区)党的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市政府各部门任命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各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办事处(区)行政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负责有关案件政纪处分的解除工作;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政纪的决定,制定全市党风党纪教育规划,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行政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七)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行政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有关规范性文件。
(八)调查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对、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
(九)负责全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十)负责全市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十二)会同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各镇(办事处、区)、党委和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镇(办事处、区)和市直各部门纪检监察干部人选;组织指导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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