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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年06月03日 02:02 宜城市纪委监委 | 【字号:大 中 小】【打印】 |
能否严格按照规定开展考试、录取工作,做到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关系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承担考试、录取工作任务的党员、干部,必须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规定,维护考试、录取工作良好秩序。对于违反规定者,应当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其中的党员,还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原文链接】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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